問題詳情

28.土地總登記期間,如發現公告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幾日?
(A)三十天
(B)十五天
(C)四十五天
(D)十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0739
統計:A(71),B(613),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4 條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十五日。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74條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15日】。第73條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第72條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