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何種登記之申辦過程不須公告?
(A)所有權狀換給登記
(B)所有權狀補給登記
(C)土地總登記
(D)合法占有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573
統計:A(490),B(21),C(1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Ⅰ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Ⅱ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Ⅰ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Ⅱ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