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審理或決定原則?
(A)書面審理
(B)職權調查
(C)不利益變更禁止
(D)言詞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8462
統計:A(14),B(28),C(35),D(201),E(0)

用户評論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67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