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關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逕予出租?
(A)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 6 個月者
(B)民國 82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C)依法得讓售者
(D)公有宿舍,經配住與現住人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204
統計:A(18),B(19),C(39),D(183),E(0)

用户評論

【用戶】e17536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第42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