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B)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開始時起算,其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仍自行為開始時起算
(C)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作成之日起算
(D)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自停止原因消滅時重新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9659
統計:A(184),B(46),C(17),D(30),E(0)

用户評論

【用戶】e17536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28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