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土地法第 1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規定之物權種類?
(A)耕作權
(B)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5581
統計:A(71),B(0),C(3),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三十三條 (耕作權及土地所有權之取得)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