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逸璿】評論
土地法第二條:第一類:建築用地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所、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阜、碼頭、飛機用地、墳場等屬之
【love】評論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