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土地法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A)該土地為共有者,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B)該土地有地上權時,地上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C)該土地有租賃關係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D)該土地有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5),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四條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第三十四條 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