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hing Wu】評論
法規還是有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第 30 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人工電子耳=生活輔助器;調頻助聽器=教育輔助器。
【陳秀菱】評論
這一題應該是在考特殊教育「舊法」特教「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新法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
【Andy Tsai】評論
題目是問特教法,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連結法規說不太過去吧!?!人工電子耳的手術都是幾十萬起跳的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