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被徵收之土地,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發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B)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C)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D)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755
統計:A(447),B(12),C(26),D(26),E(0)

用户評論

love】評論

第 21 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Ⅰ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D.B.CⅡ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小彤】評論

土徵21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土徵23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