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土地複丈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申請
(B)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C)因司法機關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D)共有土地之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規定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8704
統計:A(276),B(22),C(34),D(83),E(0)

用户評論

Carrie】評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05 條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小彤】評論

地測205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