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下列何者,非屬應登記之土地權利?
(A)耕地租賃權
(B)耕作權
(C)農育權
(D)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3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7692
統計:A(378),B(24),C(8),D(24),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第 9 條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耕地租約登記,免收費用。

JiaYing】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

小彤】評論

土登4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