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內之房屋、土地,應依該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稅。所稱「持有期間」,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該條例施行後之何日為止之期間?
(A)訂定銷售契約之日
(B)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之日
(C)實際繳納特種貨物稅之日
(D)完成出售移轉登記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6099
統計:A(308),B(17),C(12),D(167),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小彤】評論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