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私有超額未建築用地,經限期通知所有權人自行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如何處理?
(A)徵收
(B)移請國有財產署代為標售,得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C)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為標售,得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
(D)照價收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5146
統計:A(21),B(37),C(36),D(372),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72 條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小彤】評論

平權72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