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甲、乙持分各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甲將其協議分管範圍出租與丁,丁於租地上建有房屋,嗣後甲欲出售其持分土地,應以何人之優先購買權為優先?
(A)承租人丁優先
(B)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但應按其持分比率共同承購
(C)共有人乙、丙二人優先,二人爭購時,以持分大之共有人丙為優先
(D)乙、丙或丁具相同優先權,其次序視其登記之先後而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8919
統計:A(399),B(42),C(18),D(34),E(0)

用户評論

carchunmoon】評論

土地法

古月】評論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11條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