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十七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得收回、終止之房屋、基地、耕地,這些題目很容易混淆。我用很簡略的文字,順序不按法條排列,依我的記憶習慣,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收回房屋(土100)收回基地(土103)不定期耕地終止(土114)耕地期未屆終止(三七五17)違反契約違反契約放棄耕作放棄耕作違及法令違反法令依法變更使用依法變更使用轉租轉租轉租非抗一年不耕欠租金2月欠租金2年欠租金2年欠租金2年自住或重建收回自耕損壞不賠違保管、補充義務屆期死亡、無繼承人死亡、無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