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4、5、6、9條
【love】評論
第四條 (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九條 (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