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ㄊㄊ】評論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
【josephine2000】評論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k97】評論
89III.92.9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