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前段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下列何者是同條例所定義之耕地?
(A)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B)特定農業區之水利用地
(C)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地
(D)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6239
統計:A(53),B(10),C(3),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廖佳甄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