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評論
第十三條 (湖澤岸地自然增加之優先取得)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