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乙、丙共有 A 地,甲將其應有部分出賣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處分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1 項規定,應得他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
(B)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債權效力之先買權
(C)丙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以同樣條件行使物權效力之先買權
(D)基於目的性限縮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丙不得行使先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2973
統計:A(25),B(61),C(37),D(321),E(0)

用户評論

love】評論

(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

小彤】評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 10 點(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