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關於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
(B)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C)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D)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7692
統計:A(21),B(1),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lov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 第三十條 (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