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土地登記錯誤時,地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地政機關對登記人員得進行求償,則登記人員應負之責任要件為下列何者?
(A)具體輕過失
(B)重大過失
(C)抽象輕過失
(D)無過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7778
統計:A(13),B(149),C(9),D(1),E(0)

用户評論

love】評論

第七十條 (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小彤】評論

土法68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法70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