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四四二號及第五一二號等解釋參照),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來源:釋字第 574 號理由書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