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各國對於外國直接投資之准入與設立,一般皆依據其政策考量而予以規範。雖然在國際間鼓勵各國朝向投資自由化的目標邁進,且各國也逐漸開放市場進入的機會,但是各國國內法仍然對於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採取謹慎的態度,並予以必要的管控。在許多國際投資條約中,雖然開放市場的條款普遍存在,不過對於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卻不可能全無設限。各國處理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問題,大致上有五種主要的模式:  1.「投資管制」模式(the“investment control"model):亦即地主國對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保有完全管制調節之權利;  2.「選擇性自由化」模式(the“selective liberalization"model):亦即地主國對外國投資之准入與設立提供有限制的權利,例如:只有在國際投資條約所列舉之正面表列清單中的投資項目,才能准入與設立;  3.「區域性工業化方案」模式(the“regional industrialization programme"model):對於來自同屬某一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成員國之投資人,基於國民待遇之適用,並為促進區域性工業化方案,而提供完全准入與設立之權利;4.「相互國民待遇」模式(the“mutual national treatment"model):對於來自同屬某一區域經濟整合組織成員國之投資人,基於國民待遇之適用,而提供完全准入與設立之權利;  5.「結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模式(the“combined national treatment/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NT/MFN) model):基於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擇其優者)之適用,提供完全准入與設立之權利,惟國際投資條約所保留之負面表列清單列舉之投資項目除外。
【題組】 ⑴試就上述五種模式之優劣分別予以分析。(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7063
統計:A(24),B(40),C(7222),D(26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