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ky Huang】評論
所謂處分主義,係指關於訴訟標的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之開始、進行或終了,可以掌控。處分權主義下,人民以自己責任,決定是否及在如何之範圍內,請求行政法院之權利保護。行政訴訟雖與公益有關,但原則上仍有處分主義之適用,故訴之提起、變更、撤回、是否為上訴或抗告等悉依當事人之聲請,法院並無職權發動之餘地。
【cutepatience】評論
覺得9F依行政訴訟開始前後做這樣的區別有瑕疵:例如訴之撤回於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刑訴法第113條),刑訴開始後亦有處分權主義。
【天霸動霸TUA】評論
行政法院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條不是寫"應"嗎??平常不是最愛考"得"跟"應"嗎 這裡怎麼又對了0.0
【阿偉】評論
白話翻譯↓普通法院的法官→你講什麼他就查什麼就對什麼作判決,你沒講的他也不會提醒你,因為跟公益無關[處分主義、受當事人拘束]行政法院的法官→因為行政是跟公益有關,所以會依職權主動調查,假設你只講對你好的,他也會去查說這對公益有沒有影響類似這種概念[不受當事人拘束]※但是法院就是法院 你不告他也不會主動幫你處理 所以原則上也是有處分主義的適用※行政法院有法院兩個字大家都會聯想到[不告不理]怎麼會依職權調查但是要注意前面還有「行政」兩個字,依照對行政法的法感行政通常都是「依職權」「不受當事人拘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