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fer Yan】評論
A)憲法17條 參政權有選舉權,與罷免、創製、複決權 憲法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C)積極要件D)消極要件
【我相信】評論
※請修改選項(D)紅字部分:【資料來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D)選舉權的積極要件是非為受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以及非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3.關於選舉權之行使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參政權僅有選舉權,與罷免、創制、複決權無關(B)現行法主要的規定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C)選舉權的消極要件是須具國民身份、年滿二十歲,以及選舉區內居住四個月以上(D)選舉權的積極要件是非為受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以及非為受禁治產者尚未撤銷者修改成為53.關於選舉權之行使與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參政權僅有選舉權,與罷免、創制、複決權無關(B)現行法主要的規定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C)選舉權的消極要件是須具國民身份、年滿二十歲,以及選舉區內居住四個月以上(D)選舉權的積極要件是非為受褫奪公權而尚未復權,以及非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