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che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6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用戶】Ma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2項的3年應該有2種情形:1.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的提起第1項後段連結第2項可得知,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2個月可提起撤銷或課予訴訟,但不能超過訴願人收到決定書後3年2.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行訴法§91Ⅰ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Ⅲ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亦同。如果內容有錯誤,再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