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五十以下一五十一至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四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五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六五百五十一至七百七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八八百五十一至一千九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十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十一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十二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十三超過二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百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