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ii】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訂定才叫做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的叫自治規則。
【Libby Hung】評論
釋字第 467 號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六、...
【hangi】評論
憲增修第9條第7項,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Inspiration】評論
(A)省政府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B)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C)省非地方自治團體 (D)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