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觀】評論
第 12 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Kaoly Yan】評論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不一定受監護宣告
【jane510510】評論
第 12 條n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n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n一、年滿六十五歲。n二、懷胎滿三個月。n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n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