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某丙確有扶養下列子女及兄弟姐妹之事實,何者不得由丙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A)25歲未在校就學有謀生能力但失業的兒子
(B)31歲就讀大學博士班的姐姐
(C)23歲未在校就學但身心障礙的弟弟
(D)2歲的兒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6),B(4),C(0),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