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睿憲】評論
中央權責:法、輸、販、業、直、監
【s3233232】評論
D:直轄(縣)市政府
【Even Hsu】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 [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2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或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範及辦理。比較: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