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dbird74011】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第二項第二款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四)違反製造、儲存、輸入、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施放、販賣、持有或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