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罰鍰,經聲請易以拘留卻遭法院駁回,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令其分期完納
(C)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之
(D)依刑法易服勞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34
統計:A(81),B(133),C(686),D(7),E(0)

用户評論

陳輝輝】評論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王惟】評論

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