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輝輝】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罰鍰,經聲請易以拘留卻遭法院駁回,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令其分期完納(C)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評論內容】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 字第 041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 80.06.29 )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 89.06.21 )

【評論主題】1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被處罰人逾期未完納罰鍰,經聲請易以拘留卻遭法院駁回,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令其分期完納(C)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

【評論內容】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