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評論
公投法35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CS】評論
釋字第 645 號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dece.tw】評論
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簡稱「公投會」,是行政院曾經設置的委員會,2004年依照公投法規定設置,協助審查公投案;2018年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