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謂「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本條之性質為:
(A)阻卻違法事由
(B)阻卻罪責事由
(C)客觀處罰條件
(D)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0893
統計:A(304),B(687),C(183),D(1132),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刑法324條第1項有得免刑條款,「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親屬間之竊盜,雖然說可以得免除其刑,但是並不代表不成立犯罪;意思就是竊盜罪仍然會成立,只是罪刑部分可以免除。

【用戶】Fang Ming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2)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n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與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亦與不法、n罪責無關,其係因行為人之因素而可以阻卻或解除n刑罰。n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行為時即已存在可排除刑罰的n個人情狀,自始排除刑罰。n 例如 § 275 III:「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n除其刑。」第一項之罪係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n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n § 288 III:「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n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前二項之罪係指n懷胎婦女墮胎或聽從他人墮胎。(本條為個人阻卻n刑罰事由抑或阻卻違法事由有爭議)§ 324 I:「於n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n者,得免除其刑。」本章之罪為竊盜罪。其他例子n如 § 338, § 343, §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