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rina Lin】評論
國籍法第4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A)因婚姻關係)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B)因收養而取得國籍)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Dickie Lin】評論
屬人主義(血統)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