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請問下列有關縣市擬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敘述,何者錯誤?
(A)既有鄉(鎮、市)改制為區
(B)既有鄉(鎮、市)長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C)改制直轄市之計畫,由行政院核定之
(D)合併改制計畫須經各該議會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7029
統計:A(19),B(400),C(15),D(7),E(0)

用户評論

桂斌】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地58條之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且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Kim Kuo】評論

另可參見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 第三項~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三、已連任二屆。四、依法代理。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