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 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1)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