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ai-yin La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福利資源規模的大小以及對應的預算分配,若以市場的「衡平原則」為處理依據,恐將過於粗略與簡化並爭論不休。分配性正義概念必須因不同的時、空、人、事、物等的推移,而有所不同。Deutsch 等人指出分配性正義包含三種原則:平等(equality)、需求(needs)、以及衡平(equity).平等原則在此指的是資源的均等分配,又分為算術的平等與機會的平等兩種。前者指簡單的均分,資源按人數平均分配,例如普遍性福利津貼的發放屬於此類;後者指個人不因社會地位的高下,均可獲得適當資源,在同一條件下相互競爭,例如政府提供的義務教育等屬之。此,弱勢者(例如身心障礙者)有權要求差別待遇彌補不足。而需求原則指的是分配的目的,在於滿足個人之需求。其中,包含維持生存之基本需求(例如社會救助),以及適當社會活動之次級需求(例如長期照顧、兒童托育等)。有關整體社會資源的配置,王篤強的研究也指出,在市場經濟一般商品取向的領域中適用「衡平」規範;在社會聯帶取向下的領域適用「平等」規範;在生存取向的領域則適用「需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