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thday74073】評論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所有書記官總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