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琳】評論
違法的負擔處分:1.依法行政→原處分(或上級)均得依職權加以撤銷(行程法117)
【Huai Wu】評論
求解
【不倒自學者】評論
「就憲法意旨來說,『情況裁判』(「情況決定」或「情況判決」)若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四大目的或基於法定的特別目的時,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可考量公益、私益彼此之間的「利益衡量」問題,從成本效益、成本效能暨機會效益的三大觀點予以分析,依循最小損害手段之比例原則(即可證明或推理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在「質」與「量」均顯然大於所侵害或犧牲之私益時,同時目的依然正當的情況下),並非不得作此種決定或裁判。」(出處:http://mypaper.pchome.com.tw/macotochen/post/1239639436)又,訴願法第83條為情況決定(裁決)之說明,綜上所述可知,情況決定之要件為:(1)原處分不當(2)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對公益有重大危害(3)受理機關得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