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全】評論
法律可分為形式上及實質上意義。審判程序進行中,法官認為所適用之法律實質內容有違憲之虞時,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依法定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公布後,才能確定是否違憲,不能直接拒絕適用該法律.在形式上而言,如該法律未經立法院三讀或尚未經總統公布或公布後施行日期尚未屆至等,毋須經過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官即可拒絕適用該法律。
【Cathy Peng】評論
謝謝你
【Ya Ya Chou】評論
形式上違憲得拒絕適用但無實質審查權故實質上違憲應聲請大法官解釋
【Tong】評論
法官只有形式審查權實質審查權是司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