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ith H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損害賠償之訴)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字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I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者,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