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不信任案: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2.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3.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4.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5.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6.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