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詩凱】評論
第 151 條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曾心怡】評論
具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88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不得令其具結者:未滿16歲者或精神障礙無法理解具結之意義者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我想確認一下"證言"和"具結"。就我的理解,好像是說,145和146條這些人,可以拒絕證言;如果沒拒絕,按151條,可以准許他們不具結。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