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何者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B)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C)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D)勞工另有生涯規劃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6652
統計:A(11),B(10),C(7),D(19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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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A)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B)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C)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