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有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所做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不分事由,均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為之
(B)對政務官之懲戒包含:撤職、休職、減俸
(C)對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D)對公務員發動懲戒之主管長官,在懲戒處分尚未確定前,不得停止受付懲戒人之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2727
統計:A(3),B(11),C(207),D(54),E(0)

用户評論

Kiki】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朕知道了】評論

all wrong

小菜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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